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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废钢环保许可证书

发布时间:2021/03/04 16:11

公司注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规范对申请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及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